集成電路企業
集成電路企業是指中國境內的企業(不含香港、澳門、臺灣)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制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生產上述硅單晶材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外。
認定條件 編輯本段
1.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芯片制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生產上述硅單晶材料的法人實體;2.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工藝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標準化管理,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3.自產(含代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當年企業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4.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行為。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申報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者其他有效的財務報表;企業生產或接受委托的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的證明材料(銷售合同、發票等)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行為的證明。
企業提供的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有效提供虛假材料和內容的,暫停申請認定;已經認定的撤銷其認定資格,并收回減免稅,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負責受理認定申請,提出認定意見及相關材料,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發文予以確認或否定。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
有3項:1.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依法設立的企業;2.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且其生產工藝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標準化管理,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3.自行設計產品的收入和委托生產產品的收入占當年企業總收入的30%以上。
認定程序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向認可機構申請認可(包括企業和產品)認定機構將認定意見報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審核后發文批準,并抄報國家稅務總局中華民國。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其他需要出具的相關材料。享受進口芯片關稅優惠的還需要提供:產品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無法在中國加工的情況說明;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優惠政策 編輯本段
生產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
進口優惠: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的引進,以及單獨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和儀器,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速折舊: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以3年。
再投資優惠:2010年底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投資者將其稅后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以增加注冊資本,或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作為資本投入、包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比例予以返還;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稅后利潤作為資本,在西部地區興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包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比例予以返還。
如果生產線寬度小于0.8微米(含)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0x9B9C]的優惠。進口自用生產原料、耗材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設計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
關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國內確實無法生產的,可以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予以優惠兩免三減半征收關稅。
增值稅:2010年底前,增值稅暫定稅率按17%增值稅法定稅率征收后,對其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超過3%的部分實行實際稅負政策。
企業所得稅:退還的增值稅不視為企業所得稅即征即退從獲利年度開始“兩免三減半”,員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
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編號27 《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國內新設立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2017年12月31日前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企業所得稅按50的法定稅率征收,享受至期滿。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可減征10%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五、合格的軟件企業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要求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應由企業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核算,可作為應稅收入,在計算不征稅收入當從總收入中扣除時。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員工培訓費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七、企業購入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含)
十、術語 quot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quotor quot合格的軟件企業quot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被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當年本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當年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營業)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我國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金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設計與銷售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獨立設計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的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是獨立開發和銷售的(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的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具有省級軟件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證明材料和軟件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工藝文件;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法律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持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認定
1、是依法成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制造的企業、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生產上述硅單晶材料的法人實體;
2、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工藝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標準化管理,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3、自產(含代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當年企業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
4、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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