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局
2018年,根據《湖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將省文化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省文化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職能調整 編輯本段
(一)不再保留對旅游外匯、旅游價格的管理職能。
(二)將實施旅游行業技術等級考核、行業資格考試和等級考試的組織工作以及受理旅游者投訴等具體工作交由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主要職責 編輯本段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全省旅游業發展戰略目標和方針政策,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定旅游業管理行政規章并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涉外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全省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指導駐外旅游機構的市場開發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旅游業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游的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各地旅游工作。
(四)組織全省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協調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指導旅游統計工作。
(五)對全省范圍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省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申報和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審批;組織旅游飯店的星級評定,組織和指導旅游設施涉外定點工作;擬定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車船和特種旅游項目的服務標準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省出國旅游和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及邊境旅游事務和旅游簽證;研究擬定全省出境旅游的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審核、申報外國在我省境內和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在鄂設立的旅游機構;指導并負責旅游對外交往與合作。
(七)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八)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旅游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實施全省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認證;管理局屬學校;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編輯本段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游局設6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內外聯絡、協調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旅游簽證、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和機關后勤工作。
人事教育處
管理和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旅游人才培養規劃;負責組織全省旅游企業的部門以上經理崗位培訓;指導和管理全省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認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指導和申報直屬單位職稱評定;指導旅游業的人才交流和勞動工作;對全省旅游院校(系)進行業務指導;管理局屬院校;負責管理局機關并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作。
政策法規處
研究擬定全省旅游發展方針、政策,擬定旅游業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研究旅游體制改革;承擔局重要政策文件和報告的起草;負責旅游宣傳的政策指導;組織和指導法制教育;做好旅游信息交流;組織指導旅游統計工作。
旅游促進與國際聯絡處
擬定全省旅游市場開發戰略、規劃和年度市場促銷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指導旅游市場的促銷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重大促銷活動;統一組織重大旅游宣傳活動和旅游交易會,提供旅游宣傳品及有關展銷服務;組織新聞單位宣傳旅游業;指導駐外旅游機構的市場開發工作;審核、申報外國和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在鄂設立的旅游機構;負責旅游涉外事務,負責國際、國內旅游組織間的合作交流及聯絡接待工作;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申報等事務。
發展計劃與財務處
擬定全省旅游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省旅游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指導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旅游業利用外資項目,引導旅游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指導旅游環保、旅游扶貧等工作;負責旅游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報批工作,落實旅游基本建設計劃資金及財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展旅游商品生產和營銷政策及措施,歸口審批旅游商品生產定點單位;負責管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監督和指導各地管理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指導旅游業財會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質量規范與管理處
對全省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研究擬定全省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車船和特種旅游項目的服務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申報和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審批;組織和指導全省旅游飯店的有關星級評定和旅游設施定點工作;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負責出國旅游、赴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旅游、邊境旅游和特殊旅游事務;指導旅游文娛工作,監督、檢查旅游保險的實施工作;參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指導優秀旅游城市創建工作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其人員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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