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或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或者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客觀上有四種違法行為:第一種行為是追逐競駛,第二種行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第三種行為是超員、超速行駛,第四種行為是非法運輸化學品。受試者為一般受試者,年齡至少16歲。主觀上是故意的。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隨著中國人均汽車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孫偉銘也是如此、李靜 整個案件引起了法律工作者對危險駕駛行為的關注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關于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會追著賽車跑、醉駕被寫入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從事校車業務的人數或者客運嚴重超載、超速行為和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也增加了對機動車車主的需求、對經理的處罰規定。
2023年,濟南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深入開展“夏季行動”截至2023年9月1日,共處理危險駕駛案件800余起。交通事故四項指數同比下降,其中事故起數下降21起.47%死亡人數下降了6人.65%受傷人數減少了29人.03%財產損失下降了37.38%人民法院報評:危險駕駛罪的設立,有效彌補了我國刑事立法之前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銜接和緩沖的不足,保證了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處罰的嚴密性和銜接性。
歷史沿革 編輯本段
立法背景
隨著我國人均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方便了人們的出行,但帶來的不良后果是交通事故頻發,交通道路的安全性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多駕駛員缺乏安全駕駛的意識,導致各種不規范駕駛現象和對競技駕駛的追逐、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屢禁不止。孫偉銘案、李靜 整個案件和胡斌,一個富家公子 s魯莽的賽車最終導致了嚴重的事故,這使得法律工作者關注危險駕駛行為在危險駕駛罪進入刑法之前,危險駕駛行為由行政法調整,難以發揮法律對人的威懾警示作用的行為。
立法演變
2010年8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美國國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開始考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議在刑法第133條后增加一條,對危險駕駛行為作出法律規定,作為第133條之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很明顯酒后駕車應該被、賽車型危險駕駛行為由行政處罰改為刑事處罰。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十九次會議召開美國國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條款。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美國法院,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8種嚴懲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自實施以來,有效減少了對賽車的追逐、酒駕行為發生后,有專家提出了校車超員超速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運輸公司不規范危險品運輸,建議將這些危險行為寫入刑法。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本罪中增加了兩種特定類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即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的人員嚴重超載、超速行為和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也增加了對機動車車主的需求、對經理的處罰規定。
構成要件 編輯本段
客體
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影響的是大多數人的生活,不特定于大多數人、對身體或財產有危險,危及公共安全,并給公共安全帶來潛在的抽象危險。它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秩序,還威脅著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客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四種違法行為:
第一種行為是“在惡劣的環境下追逐賽車”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車或頻繁超車、突然并線短距離沖撞其他車輛的危險駕駛行為,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是危害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潛在危險行為。如果肇事者不在、在車輛橫行的公路上比賽、追逐競駛不在本罪范圍內,因為沒有危險性。
第二種行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酒”確定依據是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車輛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酒后駕駛,最高人民 美國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 血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駕是一種抽象的危險犯,只要求行為人具有可能危及公共道路安全的危險性在罪過方面,醉駕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這個時候你只需要知道你喝了酒,實際上已經達到了醉酒的狀態。
第三個行為是過度擁擠、超速是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屬于抽象危險犯。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校車是指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從事客運的車輛是指道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和其他從事客運的車輛,只有嚴重超員和超速行為才能成立本罪。這種情況僅限于校車業務、旅客運輸的人員。
第四種行為是非法運輸化學品,是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特定危險犯罪。危險化學品是指有毒物質、腐蝕、爆炸、助燃、燃燒等特性,對人體、設施、有毒化學品和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化學品。對于這種行為,需要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本罪才成立。
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多年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在醉駕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中,處罰的對象是直接駕駛、操控機動車的人。但根據第《刑法》133條的規定,機動車的管理人所有人對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載或者超員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負有直接責任的,也構成本罪的共犯。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s對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其造成的結果的心理態度。只要行為是在客觀上實施的,就會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抽象的危險,無論行為人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認定。在危險駕駛罪中,行為人 危險駕駛行為是一種放任行為,犯罪形態為間接故意。施暴者知道自己喝醉了、追逐競駛、超載超速、危險化學品運輸破壞交通道路安全,存在隱患。但還是讓這種結果發生了。過失犯下這一罪行的人不被視為犯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常見問題 編輯本段
一些人建議將“毒駕”入刑,把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被定為危險駕駛罪,但沒有明確哪些毒品應該受到處罰,毒品快速檢測技術也不完善“毒駕”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清,機動車駕駛人 他的駕照因毒品駕駛被取消了、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懲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追逐和賽車是不好的”判斷要結合比賽所在道路的追求、時段、人員流動,追逐競駛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后果進行判斷。
醉酒后在道路上移動停車位的行為,有時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只要行為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的,就具有法律擬制的危險性,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具有明知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故意;對于移動停車位的短駕駛距離、速度較慢、沒有嚴重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以上的,行為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罪、被告人有悔改表現并賠償的,可以暫緩執行。
醉駕抗拒檢查符合數罪構成要件,應當數罪并罰。醉酒駕駛和抗拒檢查的行為應當作為刑法中兩個獨立的行為來評價,而不是作為一個行為來評價危險駕駛罪應從一重罪處罰的規定不適用,應以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并罰。
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條件
危險駕駛罪并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上(公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區道路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體,可能犯危險駕駛罪。
機動車所有人、經理們非常關心嚴重的過度擁擠、對超速負有直接責任的人也犯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無罪
危險駕駛行為的行為人故意危害特定的公共危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此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罪與數罪
以一罪論處情形
危險駕駛行為還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罰。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當演員 危險駕駛行為構成兩罪的,應當以一罪論處。如果一個酒后駕車行駛10公里,就構成危險駕駛罪;在第11公里處,有人因酒駕過失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兩項罪名均構成醉酒駕駛重罪吸收輕罪,只認定交通肇事罪。
一個醉酒駕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一個行為同時犯了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當行為人醉酒駕車運輸毒品時,一個行為既犯危險駕駛罪,又犯運輸毒品罪,屬于想象力的比拼擇一重罪,以運輸毒品罪處罰。
適用數罪并罰的情形
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因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當兩個行為構成兩個罪時,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一個酒后駕車行駛10公里,就構成危險駕駛罪;闖紅燈,在第11公里處意外撞死一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兩個罪名構成兩個行為,應當數罪并罰。
犯罪者實施危險行為并使用暴力、威脅妨礙司法機關的依法檢查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礙公務罪,數罪并罰。
肇事者酒后駕車,被警察發現為了逃跑,他殺死了一名行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因數罪并罰。
交通肇事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而交通肇事則是過失行為人雖然能夠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后果,但是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嚴重的后果。
犯罪性質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危險駕駛罪不以實際損害的原因為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有飆車的追求即可、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的,即使沒有實際損害,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需要有具體的損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
行為方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是法律規定的四種行為,即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規定速度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
傷害是否導致不同的結果
危險駕駛罪是基于造成公共危險,而不是基于造成實際損害,只要行為人是追逐競駛、醉酒駕駛、違規載客、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情節,即使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后果,也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人員財產損失為要件。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主觀方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的發生持故意態度,即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的出現,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而放任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具有主觀惡性,對于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過失。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追求、如果你不 如果你不想要有害后果,你對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和嚴重有害后果的心理態度可以 不能是直接故意,而只能是間接故意或過失。
客觀方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和被行為人■實施危險方法,如縱火、決水、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等,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該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多數人未指明、財產安全構成了特定的現實危險。對特定危險情況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貢獻,且不會采取任何措施來避免。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但行為人采取措施積極避免其行為造成的特定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
實踐效果 編輯本段
自2022年11月起,根據公安部交管局統一部署,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等13個省(市、自治區)公安交警部門開展了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區域整治行動。11月15日,僅冬季整風的第一天,13個省(市、自治區)公安交警部門出動警力118572人次、警車32202輛,查處酒駕行為2912起。
自2023年9月1日起,濟南市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省廳市交警部門的部署要求s公安機關深入開展“夏季行動”,始終保持打擊交通違法的態勢,處理危險駕駛案件800余起。交通事故四項指數同比下降,其中事故起數下降21起.47%死亡人數下降了6人.65%受傷人數減少了29人.03%財產損失下降了37.38%
2023年10月20日,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門開展冬季突出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容易生事的交通違法犯罪,重點打擊超員的道路客運和旅游客運車輛、疲勞駕駛、乘客不 不使用安全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反禁止和限制規定、疲勞駕駛,貨車嚴重超載、疲勞駕駛、高速公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客車載客六人以上客車酒后駕駛等十種嚴重違法行為,解決了冬季各類交通安全突出風險隱患。
典型案例 編輯本段
2012年2月3日20時2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金同意駕駛摩托車享受大馬力摩托車帶來的刺激途中,兩被告人在密集的車流中反復匯合、曲折穿插、多次闖紅燈、大幅度超速行駛。張某某、金某被執勤民警檢查后駕車逃離。其中限速60公里/張某某在該路段的時速為115公里/時、金以98公里的速度行進/,然后多次超速行駛。在21點 鐘2012年2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金某的手機號碼。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金某于21時30分主動投案自首鐘某于2月6日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上海浦東新區人民醫院美國法院作出了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金被判危險駕駛罪,被判入獄三個月拘役,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兩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價
學者馮軍評價:《刑法修正案( 八) 》增加《刑法》第 13 條,彌補交通違法與交通事故之間的處罰漏洞。
人民法治雜志評:嚴懲危險駕駛犯罪是保障公共安全創建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重要內容和合理約束、中國法治的必然行動。
人民法院報評:危險駕駛罪的設立,有效彌補了我國刑事立法之前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銜接和緩沖的不足,保證了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處罰的嚴密性和銜接性。
延申
危險駕駛罪中駕駛人的第二種行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對于醉駕案件,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情況,不同情況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以下是部分酒駕案例的區別:
普通違反交規
違反交通法規但無人員傷亡,此時行為人無罪;造成一人重傷,肇事者無辜,造成一人 s死亡,且行為人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醉駕
行為人醉酒駕車未造成人員傷亡,此時,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致一人重傷,行為人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行為人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逃逸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未造成人員傷亡這個時候,肇事者是無辜的;造成一人重傷,行為人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 s死亡,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害人死亡后逃逸,此時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加重犯,判處3-7年被害人因行為人無救助逃逸而死亡,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情節(逃逸致人死亡),判刑7年以上。
醉駕且逃逸
違反交通法規但無人員傷亡,此時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致一人重傷,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判處3-七年,導致一個人 s死亡,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害人死亡后逃逸,此時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情節,判處3-7年被害人因行為人無救助逃逸而死亡,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情節(逃逸致人死亡),判刑7年以上。
飲酒駕車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處以機動車駕駛人和駕駛人的罰款的執照被吊銷。
法條依據 編輯本段
法條原文
刑法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在惡劣的環境下追逐賽車;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
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經理 ■對上一段第3項的評論、有第四項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條文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按危險駕駛行為處理、實際損害后果和其他犯罪情節,考慮被告 支付罰款的能力,確定罰款的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當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 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緩刑的適用由認罪認罰表現等因素決定。
不得適用緩刑
醉酒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
二)交通事故后導致逃逸;
三)血液酒精含量為200毫克/超過100毫升;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毒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在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駛;
六)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或者嚴重超員的、超載、超速駕駛的;
七)沒有資格駕駛機動車,但駕駛人 的執照被扣留了、距離駕照年審期不到一年的執照、除了司機 s執照分數超過12分,狀態不到一年;
八)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無牌機動車,并使用偽造、涂改或者變造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九)被調查時駕車逃逸或者嚴重抗拒檢查的;
十)訴訟期間拒絕出庭或逃跑;
十一)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試用期不適合。
從重處罰情形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美國法院,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超過100毫升;
三)在高速公路、在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駛;
四)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行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的、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司法解釋 編輯本段
屬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形:酒后、吸毒后追逐賽車;無駕駛資格追逐競駛;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以超過限速50%追逐賽車的速度;在車流量大、在擁擠的道路上追逐賽車;許多人或許多次追逐比賽;追逐競駛會導致嚴重的交通堵塞或公眾恐慌;使用偽造、涂改變造其他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的、污損、未安裝機動車號牌追逐競駛的;因追逐競駛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醉酒標準: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飲酒超過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對“道路”解釋是刑法第133條之一“道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19條(一)第1項的實施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使用的地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車輛”解釋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一步劃分,“機動車”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于載客或運送物品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驅動并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雖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的最高速度、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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